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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6-17 浏览次数: 291 信息来源:信访局 [ 字体大小: ]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增强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处置缠访、闹访以及反复越级访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第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天安门及周边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以滞留北京上访为由向属地党委政府或涉事单位索要钱物的。

(二)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目前仍在办理期限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经依法释明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恶意登记,继续缠访、闹访的。

(三)在重大活动和重大会议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赴区、到活动举办地信访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四)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扬言自伤、自杀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的。

(六)在信访活动中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策划、指挥、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七)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九)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

(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通过司法程序提出申诉或息诉罢访,而执意信访的。

(十一)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访的。

第二条公职人员、党员违反以上规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移交纪委监委按照相关党规党纪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严肃依法处理:

(一)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违法信访活动的。

(二)反复越级访、缠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息诉罢访承诺书或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合理诉求解决后反悔的。

(五)对信访事项已出具处理意见,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违法信访活动的。

第五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告内容与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之处,以上位法为准。

郑重提醒: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信息将永久记录,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学校考录、入党、应征入伍、就业、报考行政事业单位等,希望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不实施、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信访行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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