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油菜、玉米、黄豆、马铃薯薯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垃圾包括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三、各乡镇、巴林旅游区管理局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严格管控、打击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行为。各国有农牧场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四、各乡镇、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及公安、生态环境、农牧、城管执法等相关单位要持续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巴林旅游区管理局要积极向上争取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和秸秆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同时,加强垃圾的集中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火灾、环境污染事故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或道路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通告如与国家和上位区域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位区域政策规定为准。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