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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关于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次数: 49 信息来源:伊列克得村 [ 字体大小: ]

牙克石关于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民政厅等部门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殡葬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99号)、《关于做好2023年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呼民政字〔2023〕2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殡葬管理,进一步推进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火葬区域:除库都尔镇、博克图镇(包括巴林)、绰河源镇、塔尔气镇外,其他镇不准有坟头和墓碑;土葬区域全面依法整治“三沿七区”(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林地、草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可视范围内外的乱埋乱葬坟墓;土葬区域已存在的集中埋葬点,规范管理,不得乱埋乱葬。

(二)依法检查拆除“活人墓”和硬化大墓硬化物及其附属建筑以及所在辖区内所有散埋乱葬墓地。

(三)无主墓。对规定期限内寻找不到墓主亲属的违建墓地,各镇发布寻坟主亲属公告,在公告期限20天内无人认领的,镇、嘎查(社区)要开展走访排查寻找,经寻找核实确认无主的坟墓。

二、整治措施  

(一)对火葬区域存在的坟墓一律深埋不留坟头或迁至公墓寄存;对“三沿七区”可视范围内外的乱埋乱葬坟墓,可迁移到指定的集体墓地或公墓,不能迁移的必须依法整改。对违法违规在耕地、林地私自建设的硬化墓要坚决依法进行拆除,恢复其土地功能;对集中连片的硬化墓地、非硬化墓地,硬化墓要铲除其硬化附属物,私自圈地的围墙、围栏要拆除;可改建为村集体墓地的,采取植树绿化遮蔽,保证可视范围内看不到墓碑、墓地。

(二)对“活人墓”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三)对无主坟墓,由各镇负责组织就地平坟,在原墓址深埋安葬,地面平整,不留坟头。无主墓平坟前,对原坟墓形状用材及周围环境拍照留存影像资料,制作坟墓位置信息图,做好平坟前地理位置的GPS定位,存档保存,便于后期查询。

(四)各镇积极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整治阶段

(一)宣传动员(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20日)各镇办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责任,要以政策宣传、说服教育为主,鼓励群众自行整治。加强殡葬管理、林草管理、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利用微信、多媒体、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大“三沿七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的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自主治理(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相关亲属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建坟墓,对“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含围栏、围墙、风水墙等构筑物)拆除原有建筑,火葬区内不允许出现墓地,通过平坟或迁移恢复土地功能,并及时向所属乡镇、社区报备,将骨灰存放至公墓或寄存。

(三)集中治理(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各镇要对各类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墓地、活人墓、未硬化墓地开展再次摸排,梳理已自主治理及未治理的违建墓地,逐一登记造册,载明所处位置、建造主体、时间、规模、占地、使用状态等基本情况,纳入台账管理。市政府将统筹民政、公安、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市区周边违建墓地集中清理;各镇由镇政府协调林业局等部门集中清理。土葬区对未治理的违建墓地坚持“硬变软”,即拆除墓地硬化、石化、结构化构筑物(含围栏、围墙、风水墙等构筑物,构筑物面积计入硬化墓面积),恢复土地功能;“大变小”,即对超面积墓穴缩小规模,恢复至规定面积;“立变卧”,即将立碑改用卧碑,与地面基本保持一个平面等原则集中开展治理工作,确保9月底前完成相关任务目标。

四、整治措施

(一)自行拆除违法违规私建的墓地。该拆除的硬化物及其附属建筑必须拆除,该迁移的迁到指定集体墓地或公墓。

(二)对规定时间内仍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属镇人民政府牵头,民政、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农牧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统一处理,恢复土地功能。

(三)对依法治理违建墓地整治工作采用暴力手段及其他形式阻碍治理或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全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示范引领,发挥带头作用,对其涉及违建墓地的要带头进行拆除,不自行整治、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五)依法打击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私自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诱导遗属散埋坟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等行为的将予以严厉打击、严肃问责,依法取缔。

五、相关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相关亲属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建坟墓,并及时向所属镇报备。

(二)相关部门要按照牙克石2023年违建墓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及本公告要求积极推进违建墓地专项整治行动,配合各镇有序平稳开展治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对违建墓地治理工作进行量化,制定督查细则,通过平时检查、不定期抽查、电话随访、线索跟踪暗访等方法,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整治违建墓地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对各镇违建墓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月调度,月通报,将此项工作纳入民政考核指标,确保及时保质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

(五)全市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以身作则、示范引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行火化、改革土葬、生态安葬、节俭治丧等方面的表率作用,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六)我市划定为火葬区的死亡人员遗体必须进行火化,严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杜绝散埋坟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如再出现违规建造坟墓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严肃问责。提倡遗体火化、公墓安葬、骨灰堂寄存、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七)积极开展监督举报,提供违法违规线索。监督举报电话:0470-3111010(牙克石市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公告

                  

 

牙克石市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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