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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7 浏览次数: 41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 字体大小: ]

组织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于2021年9月29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月7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共同学习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文件精神。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做好民族工作、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长久之策、固本之举。市应急管理局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持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通过本次学习,机关干部均做到了比较全面掌握《办法》的内容,切实增强了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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