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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 266 信息来源:残联 [ 字体大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工作指南

 

一、申领条件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领原则

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市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定监护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市残联.

三、申办程序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到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一楼办证大厅 (越桔北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1份。由申请人或他人帮助如实填写表中内容(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或户籍上的姓名相同),填好后在市残联确认无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二寸免冠彩色白底近照2张,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鉴定,评定结果报市残联审批。

四、补办 迁移 换领 变更 注销

(一)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遗失、污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须声明作废,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市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到市残联办理。

(二)残疾人关系迁移

1、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或现户籍地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迁入地户口本、身份证办理迁移手续。

2、经迁入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收回残疾人证。有疑问需重新鉴定的,到指定医院重检,并重新按有关程序,报市残联审核批准,迁出地残联留存原档案并将档案影像资料上传至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换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市残联申请换领,等级明显变化者重新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内容变更

1、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或监护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到市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经重新鉴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村(居)委会应及时到市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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