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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宣传

发布时间:2023-06-14 浏览次数: 124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大小: ]

工伤保险宣传

 

1.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5.哪些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职工所在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7.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超过1年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8.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或虽然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9.工伤职工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过伤残等级,个人认为伤情发展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0.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答: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11.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2.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是否要重新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13.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答:按照全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年度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规则执行。缴费费率统一按照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第五类的基准费率执行,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1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范围、实施期限和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实施范围: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单位(不含一类行业单位)。实施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程序:无需申请,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在缴费系统中调整实施。目前,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已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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