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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接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 26 信息来源:市档案史志馆 [ 字体大小: ]

档案移交接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档案工作建设,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

环节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接收范围

各部门凡在本部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心移交。

二、档案接收程序

1.移交部门向档案馆提出移交申请。

2.档案馆工作人员检查拟移交档案的电子文件,检查文件有无缺号,跳号,数量、附件是否正确。将需整改的情况反馈至移交部门,督促其尽快修改。

3.档案馆工作人员到移交部门查看拟移交档案,进行初步检查,并进行业务指导及答疑。

4.拟移交档案实体入馆,由档案馆工作人员逐件逐卷

进行检查。

5.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以及需整改的情况反馈给

移交部门,督促其尽快修改。修改结束后,办理移交手续,

档案整理入库上架。

三、档案接收要求

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照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移交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对于不完整、不准确以及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档案馆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补交或者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四、档案移交要求

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及档案,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单上签字。档案交接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档案目录与档案一并移交。

凡接收进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统计,消毒杀虫,入库排列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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