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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复印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 29 信息来源:市档案史志馆 [ 字体大小: ]

 

 

一、档案馆只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归档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和利用,为保持档案的原始性,档案馆没有权利生成档案和修改档案。只要各部门、各单位当时没有完整归档,档案库房里就会空缺,查阅时也只能是空白,所以各部门需保障归档完整和及时移交。

二、在档案馆复印档案,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三、保密和不易公开的档案查阅或复印,需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四、入库档案不得随意借出,如特别需要,严格履行借出手续。重要的上级文件及重要会议纪要、财务档案等,必须由相关单位档案管理人随同查借阅。借出案卷如若涂改、增删、损坏或者丢失,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3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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