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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 24 信息来源:市档案史志馆 [ 字体大小: ]

 

 

一、查阅带密级的档案  

须在保密范围内提供利用并定期调整密级,扩大利用面。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下,经档案馆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收回。借出的档案、资料须当面点清,每次不超过十卷,十日内归还。归还时详加检查,如有丢失、损坏、泄密的要查明原因,积极进行补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资料

(一)查阅下乡知青档案  

须本人持身份证查阅,他人代理的须持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不得由当事人单独查阅,不得外借。

(二)查阅婚姻档案

1.查阅结婚档案

须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原件;他人代理的,须持被代理人委托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查阅离婚档案

须持本人身份证,他人代理的,要有被代理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查阅死亡干部档案

须持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家属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查阅。

以上档案不得由当事人单独查阅,不得外借。

(四)查阅本部门档案

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档案管理人员指导下于指定地点进行。查阅本部门以外档案,须持本部门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由档案所属部门同意并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查阅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市长办公会议记录

须由两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持党委(党组)正式介绍信,报请有关市委常委、主管市长审批同意,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方准查阋。会议记录严禁复制、拍照、外借。

(六)查阅全市国民经济计划、统计资料

须持机关单位正式介绍信,由档案所属的部门领导和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利用大量档案编写史志、专题研究

须将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抄送档案馆,并按规定填写查阅登记表后办理审批手续。

(八)查阅有关组织、政工、历次政治运动、组织沿革等有关档案、资料

须中共党员持本单位党委(党组)正式介绍信,经档案馆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档案材料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电话预查、口头批准等必须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后方可提供利用。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维护计算机系统安全,认真查阅和录入,严禁任何人私自篡改数据库内容。

三、要爱护保护档案  

任何人不得在档案资料中划线、打圈、涂改、剪贴、撕页,不得在查阅室内抽烟、喝水、手粘唾液翻阅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必须遵守保密原则  

严禁以任何方式扩散档案资料内容。摘抄档案资料一律使用档案馆印制的档案资料摘抄专用纸,并加盖档案馆摘抄专用章生效。

五、复印、拍照档案资料

由档案馆统一办理;复制的档案资料(证明材料除外)由档案馆寄往利用者所在机关档案室保存,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展出或再复制;复制的绝密档案,利用后交回档案馆。

六、查阅者需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跟踪回访表》

查阅者有义务将利用效果反馈给本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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