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平台首页 > 政务公开 > 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 23 信息来源:市档案史志馆 [ 字体大小: ]

 

 

一、本着档案为各项工作服务的原则,在规定利用范围内,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利用档案为各方面提供服务。

二、本单位人员查阅(复制、摘抄)档案,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在档案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三、非本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同级组织的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利用手续。

四、带有密级的档案,要在其保密范围之内提供利用,不可随意扩大利用范围,同时,要定期调整密级,积极扩大利用面。

五、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如有外借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在限期内归还,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时收回档案。

六、对借出归还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清点,发现有缺损等,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积极进行补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