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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 14 信息来源:市档案史志馆 [ 字体大小: ]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馆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一、档案馆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和《保密法》,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庭、子女、亲友前谈机密;不在不利于机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号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进入公共场所;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泄露馆藏数量、内容、存放地点等情况,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二、每年入库的档案,在年底前按保密规定,做好定密工作。案卷和文件内盖上“密级”印章。熟悉案卷,正确掌握密级关系和解密时间,做到应该保密的不泄密,不该保密的得到充分利用。

三、已归档的定有密级的档案,材料查阅范围极限只限于指定的有直接需要的科室和有关人员使用;绝密文件材料查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机密、秘密文件查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非机关人员查阅有关密级的文件,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对涉密档案资料的提供利用要严格审批制度,定有密级的上级机关文件和材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必须复制和摘抄的应逐级请示,并须经原定密机关批准。未经许可,档案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五、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秘密密级以上文件材料,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使用完毕,立即归还。

六、未经许可,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涉足档案库房,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在档案室会客。

七、各级领导和本单位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文件轮阅制度,不能当天阅完的文件要妥善保管好。

八、销毁有密级的文件、材料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须经本单位档案鉴定后,均应登记造册,在档案鉴定小组成员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送交档案局统一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把定有密级的文件、材料向废品收购部门投售。

九、定期组织或结合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档案库内不许存放其它物品,保管人员要随时检查防火、防水、防鼠、防虫、防盗等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库内设有防火器材,工作人员要熟练地使用。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出现意外事故,要及时上报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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