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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 27 信息来源:市档案史志馆 [ 字体大小: ]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向上级负责人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档案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扩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发生后,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不得故意破坏、毁灭有关证据。

四、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准确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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