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集好、保管好、利用好重特大事件档案,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现制定《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类实施、统筹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的工作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交接有序、确保安全的要求依法开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特大事件档案,是指重特大事件发生时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各机关单位、部门、镇街办档案室,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及其他档案机构可参照执行。以上单位应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重特大事件档案收集、整理、数字化、移交等工作;
第四条 重特大事件应对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导下,针对不同类型重特大事件制定相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指南,明确档案工作职责分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工作程序和档案归属流向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重特大事件发生后同步开展档案工作以及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工作任务、责任部门、档案处置要求,加强监督和指导,统筹规划档案馆、档案室重特大事件档案数字资源建设和共享;
第六条 市档案馆做好重特大事件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开发,为重特大事件应对管理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