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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20 信息来源:红旗办 [ 字体大小: ]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牙克石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

(一)督促检查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信访工作和信访事项的处理;

(二)协调、检查、指导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可以采取电话、发函、召开会议、实地调查或者联合督查等方式。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政机关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领导对信访工作和重要信访事项指示、批示的办理情况;

(四)上级和本级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情形。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一)、(二)、(三)、(六)项的督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六条  对具体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应当按照立项、交办、实施、审核上报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由信访工作机构督查部门负责立项,拟定督查方案,统一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已经立项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交办。

(一)督查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信访工作机构有关领导批准后交办。

(二)交办的督查事项应当抄送相关的信访工作机构;需要送主要同志的,由其办公部门转交。

(三)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复杂并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的,将延长理由书面报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督查部门备案;领导交办且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根据督查事项的紧急程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督查事项立项交办后,相关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督查部门。

第九条  信访办负责组织信访督查工作的实施。

督查时,承办机关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调查核实后,可以视情况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意见。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督查部门应当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当、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呈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的督查情况报告,应当经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审签后上报。

第十二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建议提出后,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并向有关领导和机关报告和反馈。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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