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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次数: 23
信息来源:暖兴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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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7、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儿童文化娱乐场所等周边;
8、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
10、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1、其他应当限制(禁止)燃放的场所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全市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3、市人民政府或气象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4、居民的一般休息时段:晚10时至次日早8时期间;
5、其他根据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在禁、限放区域或时段内,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指导。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距离不得小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