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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次数: 9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大小: ]

呼伦贝尔市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 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 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 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积分制”是指对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运用积分增减办法加强评价管理,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诚信积分按周期实施,每个周期12个月,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制定、统筹实施及评估检查等工作。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诚信积分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积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建议、接受信息 报送、共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大数据等方式,收集掌握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实施诚信积分管理。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诚信积分制”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数据跨部门、跨旗市区互联互通。

第二章 基础积分

第九条 对管理周期前已获得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个管理周期赋予基础积分12分。

第十条对管理周期内新获得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许可或备案之月起,根据管理周期内剩 余时长,按每月给予1分的标准确定其基础积分。基础积分最低不少于6分。

第十一条对管理周期内办理延续、变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延续、变更前积分信息。

第十二条已纳入“诚信积分制”管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纳入原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积分扣减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分。

(一)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备案信息;

(二)未公布服务项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未审查用人单位真实合法证明信息而提供服务;

(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未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 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

(五)提供已过期、无效招聘或求职信息。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3分。

(一)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机构经营情况数据;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三)服务台账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四)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机构在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五)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机构未审核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进行管理。

第三章积分扣减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分。

(一)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备案信息;

(二)未公布服务项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未审查用人单位真实合法证明信息而提供服务;

(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未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 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

(五)提供已过期、无效招聘或求职信息。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3分。

(一)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机构经营情况数据;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三)服务台账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四)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机构在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五)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机构未审核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七)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八)发布虚假招聘或求职信息,或者发布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九)登记求职者身份证等证件或寄存求职者行李等财物拖延归还;

(十)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十一)违法泄露或者使用所知悉的秘密或公民隐私信 息,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十二)使用明显低于市场合法成本价格参与人力资源 服务招标、合同洽谈或故意发布虚高人力采购价格并以各种隐含条件拒不成交、减少成交,扰乱市场秩序;

(十三)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十四)机构人力资源经营活动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 管、治安管理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罚;

(十五)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6分。

(一)违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但尚未构成犯罪;

(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三)以欺诈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四)弄虚作假、欺瞒哄骗逃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检查;

(五)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报告;

(六)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税收等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

(七)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处罚;

(八)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一)至(十二)项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2分。

(一)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督促后仍不提供,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五)以暴力威胁抗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检 查 ;

(六)违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造成群体性事件;

(七)违反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八)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九)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时违反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

第四章积分增加

第十七条 管理周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积分增加。

(一)机构获得呼伦贝尔市级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1 分;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按最高表彰层次增加积分;

(二)机构员工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获得呼伦贝尔市级 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或同一机构多人因同一事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层次增加积分;

(三)机构或机构员工代表呼伦贝尔市参加全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竞赛、展览等活动,每事项加1分。

第五章积分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周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最低扣减至0分。

第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罚与诚信积分扣减分别实施。

第二十条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本

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影响诚信积分变动情况,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积分增减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跨旗市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业务发生地区旗市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涉及积分增减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反馈至该机构人力保障主管部门实施积分增减。

第二十二条  每个管理周期结束后,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将本辖区内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期末诚信积分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全市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管理,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诚信积分管理信息跨部门、跨旗市区信息共享通道,实现诚信积分动态更新,提高诚信积分管

理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 规范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 应用正确。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

改、增删、泄露诚信档案信息。

第六章  积分应用

第二十五条根据诚信积分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一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在12分 及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公示无违法违规投

诉,在本轮管理周期内给予以下政策倾斜。

(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评优、评先项目中予以倾斜;

(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评定中,予以优先考量;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适当减少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共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首次参与“诚信积分制”管理,或上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为1-11分的机构,实施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一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为0分的机构,实施以下针对性强化管理。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机构名称,并提 示业务合作风险,相关信息按规定共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 统 ;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可设定针对机构的减分或排除规定;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可设定针对机构的减分或排除规定;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加大对机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机构经营行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带动战略,落 实扶持政策,促进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做大做强,引导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规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工作目的

规范我市示范机构诚信准则,完善服务制度,形成长效 机制,不断提升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 范机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中形 成诚实守信、规范发展的共同理念和良好氛围。加快构建守 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制度环境,持续提高人民 群众对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的满意率、美誉度。打造行业品牌, 树立和宣扬诚信典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拓展人力资源诚信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

二 、管理范围

在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中评出的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优良的示范机构。

三、享有优惠政策

(一)宣传推介。示范机构确定后,将发挥政府的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呼伦贝尔人才网、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全面发布、动态更新;

(二)业务推荐。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 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各旗  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部门应重点推荐示范机构进驻创业基地、产业园区;

(三)政策优惠。根据示范机构评定结果,对获得示范机构,可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级表彰奖励项目。

四、积极推行诚信服务制度示范机构要持续推行诚信服务制度。

(一)服务公示制度,在服务窗口公示单位证照、业务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服务承诺制度,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标准提供服务,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合同;

(三)服务台账制度,准确记录服务过程,依法保守客户秘密。

(四)服务反馈制度,完善服务评价机制,提供跟踪服务,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有效解决投诉纠纷。

五 、示范机构要对照诚信服务标准进行常态化自查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许可规定开展业务,不超出业务范围;

(三)在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在经营活动中要保持服务态度好、服务手段全、服务质量高;

(六)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必须公开的内容,禁止违反规定多收费、乱收费和欺诈行为;

(七)从业人员要具有资质,政策、业务熟悉。

六、加强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示范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对已取得示范机构但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或遭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且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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