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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第一章 总则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次数: 10 信息来源:伊图里河镇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概括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定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违法行为定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工作原则】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七条【奖励经费来源】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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