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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次数: 12 信息来源:伊图里河镇 [ 字体大小: ]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八条【举报奖励要求】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对举报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举报禁止性规定】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的条件】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详细地址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排除性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的;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受理或者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四)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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