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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次数: 10 信息来源:伊图里河镇 [ 字体大小: ]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举报方式】全区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以及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信函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不予受理情形】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七条【核查处理要求】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置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应对办理结果负责;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核查处置,结果应及时答复举报人。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报请本级安委会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四)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处置,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五)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实施规则】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核查不属实的,不予以奖励;部分属实的,只奖励核查结果与举报事项一致部分;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向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奖励。

第十九条【告知要求】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的核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二十条【奖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和发放要求】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领奖要求】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通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十二条【匿名举报奖励要求】匿名举报人有奖励需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二十三条【奖励异议的处理】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复核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从被告知复核结果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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