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街道办事处行依法诉访分离分析材料
诉访分离,是指将信访案件中的“诉”与“访”的信访案件分开处理的程序,诉访分离有利于分清楚申请再审和信访申诉两者之间的界限,可以使案件的当事人更好的去使用权去寻求司法的救济。
实行诉与信访分高的制度,每个信访部门对到自己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该指引他到政法机关去反映问题对按照规定接受办理的有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诉”与“访”的概念
诉讼与信访都能够实现权利的救济,但又是属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既有共同存在的价值,又有彼此分离的必要性。长时间以来,人们对“诉”与“访”的内与外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而是都称为涉诉信访:
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对某一个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的事项所进行的来信来访。为了能够更好的建立更完善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我们需要对诉信访中“诉”与“访”的概念进行了解。
“诉”:一般是指当事人向有管轄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与审判有关,可以用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请求,包括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等告诉类的请求,还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异议类的诉求。
“访”:一般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法院反映的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还包括具有一审审或再审内容,司法程序已经完结,当事人仍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事项。“诉”是法律规则下、司法程序内的对权利的一种保障方式,强调了司法裁判的功能与作用;“访”是司法程序外、非常态的一种权利济途径,主要是实现了民主监督与个案正义。
二、诉访分离的优点
实施诉访分离的制度,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事项,在群众到信访部门反映后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不再登记、不再交办,引导他们用法定途径去反映题,既可以解决问题,也可以使信访的秩序的越来越好。
(一)提高司法权威
成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在当前的信访环境下,许多经司法程序已经完结的案件,无论判决是否正确,一旦群众进行上访,政府就会涉,尽量满足上访群众的要求,无形中使信访成为一种不是裁决的最终裁决,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诉访分离后,经诉讼程序最终了结的案件,除了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救助外,不能法外变相改变司法结果,充分维护了司法权威。
(二)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
实行诉访分离是在入口处分清楚信访与诉讼的界限,应该纳入司法程序的,交给司法机关受理,按照法定程序力理信访部门不再理,其他信访事项给政信部门理政法机关不再受理。部们做好自己约,有利提高工作成效,减少推、皮等现的出。更能一步明确都门的职贵。样既能够解,又可以访的序越来好。
(三)提升访处置力
司法判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设计并导出来的正确的法律判,它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司法的公千公正,提高了司法判的可接受性。,在当前的会中,不应该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全不考当事人合情理的诉求。强调程序正义不等于忽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严生诉信访的原四就是由于个人望过向司法机关直诉求来实现个的公正实行诉访分,对司法程序进行终结,但如果当事人确实生活田难等合理的因素信访的,可以通过司法助律、综合治理等方式进行解决,积极教济和帮助对些无理信访,则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置。这样可以在整体上提升诉信访子盾纠纷的化解力。
(四)有利于当事人求司法济
实行访分制度,可以最大程度的保厚件当事人济的利,促当事人在司法手段还用尽之时,及时合法、合理地行使诉求,最大限度地获得司法救济。有些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或具有主观恶意等原因,在拥有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权利的期间内,没有通过行使诉权利,而实现合法权益的救济反而通过信访等途径,不但不能得到有效救济,反而延误了时间,最后失去了得到救济的权利。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进一步的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利,完善了当事人在司法程序内寻求济的途径。规范诉讼与信访分离机制,将属于“诉”的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将群众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既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又着力化解盾纠纷,有力地维护群众
合法权利。
三、诉访分离的缺点
最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共存的状况不断涌现,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现象比较突出,终审不終、终而不结、反复交办等现象,变得非常常见。原本应法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纳入信访渠道,或者相反,从而产生了“诉访并行”“诉访不分”等各种问题,不仅不利于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诉讼结東纠纷,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在相当比例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信访人实质上同时求司法救济和信访救济两种途径,有的甚至以信访救济代替司法救济或者将信访救济程序提到司法救济程序之前,此类信访削弱了政法职能,严重影响了司法秩序。但是,综观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却依赖于这种诉访不分的
机制以默认。这是对政法机关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挑战其深刻的社会隐情。
四、诉访分离的实现方法
诉访分离,不是机械分离,而是泖证分,是理念与程序之间的有机统一。为了从制度上构建诉访分离机制,必须进一步厘清诉讼和信访这两种不同纠纷解决径的功能,严区分诉必与信访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同时,对
诉信访当事人反映的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涉诉信访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种类,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一)当前的诉访分离
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人为地高立“门”,防止法院柜绝愛理而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社会纠纷引向信访渠道。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能随意降低案件受理标准,让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二)诉讼中的诉访分离
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严格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判,不得将诉程序中解决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为信访事项进行处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法官存在工作作风或者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提出意见建议不能将诉讼程序外的问题引入诉讼程序中来。
(三)程序结東后的诉访分离
案件审理的全部诉程序终后,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法院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否则
不得开启再审程,诉讼程序的大门应当关闭。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继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将其作为信访事件进行处理,不能让信访问题重新进入诉讼程序中。
五、结语
规范诉访分工作机制,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及时审査群众来信来访,对涉及刑事、民两事、行政等与司法诉讼相关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认真做好“司法导入”工作,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公正办结;对经过上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法律规定的形以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