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确实是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不了解,经过这次庭审,让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原告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庭审后说到,并当场主动写下撤诉申请书交给法院。
近日,原告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被告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副支队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承办法官在庭前通过查阅双方意见和证据后发现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案件的起因系原告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以罚款3000元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起诉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法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真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充分保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告知听证权利、使用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是否符合标准、执法人员人数身份是否符合规定等问题,被告逐一进行了答辩和举证。为解开原告的疑虑,庭审过程中当庭播放了被告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程进行的录音录像。经过法庭的充分调查,原告对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再有疑问。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地对原告进行了释法说理,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危害进行了讲解,并对原告系第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教育。被告也告知原告如果有任何程序上的疑问,可以随时到交警支队了解情况。原告表示他的主张主要是缘于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不了解,经过这次庭审,他充分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当场主动写下撤诉申请书交给法庭。
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行政争议解决的公正与否,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始终立足审判职能,厚植“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努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主动将行政审判工作融入市域治理格局当中,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路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