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一部分现金收支管理
第一条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困难救助、走访慰问
第二条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主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三条单位固定资产、车辆保管维修、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超过1000元以上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四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 算,账款相符。
第二部分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资金,需填写借条,并标注用途、金额,经办人签字、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待工作人员返回单位后,凭经由领导签字的原始票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条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呼财字(2014)603号文件,
一、工作人员到呼伦贝尔(海拉尔)出差,差旅费补助情况如下:住宿限额标准50元以下;伙食及交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我市乡镇工作人员到牙克石市区出差,住宿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及交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三 、工作人员到省会及自治区以外出差,住宿限额标准320元以下;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交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按照乘坐火车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