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人居环境质量,优化人居环境环境,切实改善地区环境卫生面貌并建立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库都尔镇生活垃圾投诉举报制度如下:
一、总责
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助力文明库都尔建设,依据《牙克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范围内街道、巷道私倒垃圾的举报、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
三、举报对象
本制度所称举报对象,是指违反城市卫生管理规定,擅自私倒、乱倒垃圾的行为。
四、举报渠道
市民可以拨打库都尔镇城市管理办公室电话0470-7532007、发电子邮件等,对街道私倒生活垃圾行为进行举报。
五、举报内容
举报内容包括:生活垃圾私倒地点、时间、种类、污染情况等信息。同时,举报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举报内容。
六、举报处理
1、管理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管理执法部门应根据举报内容,及时派遣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3、经查证属实的,管理执法部门应依法对举报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清理垃圾,恢复环境。
4、对于举报人,管理执法部门部门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七、举报人义务
1、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线索,不得故意或夸大捏造事实。
2、举报人应协助管理执法部门进行调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3、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滥用举报权利。
八、法律责任
1、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滥用举报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管理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