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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档案收集、整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2-26 浏览次数: 140 信息来源:市档案史志馆 [ 字体大小: ]

一、总则

为加强红色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红色档案在爱国主义教育、党史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收集制度

1、收集范围:涵盖反映本地区革命历史、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手稿、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

2、收集方式:通过接收、征集、购买、交换等多种途径进行收集。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红色档案资料,对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

3、收集流程:建立规范的收集流程,详细登记档案来源、内容、数量等信息,确保收集工作的有序性和准确性。

①前期准备:组建专业的收集工作小组,成员应具备档案学、历史学等相关知识背景。收集小组在开展工作前,需制定详细的收集计划,明确收集方向、重点区域和时间安排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红色档案收集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社会关注度,鼓励各界积极提供线索。

②线索收集与评估:收集小组通过实地走访、发布征集公告、与相关单位及个人建立联系等方式获取红色档案线索。对每条线索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提供者信息、档案大致内容、可能存在的地点等。随后,组织专家对线索进行评估,根据档案的历史价值、稀缺性、完整性等因素,确定线索的优先级,筛选出具有较高收集价值的线索。

③现场收集:对于确定收集的线索,收集小组前往档案所在地开展收集工作。若为实物档案,需对其进行拍照、测量尺寸、记录材质等详细信息;对于纸质文件、照片、音像资料等,要仔细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如是否存在破损、霉变、褪色等问题,并做好记录。在收集过程中,与档案所有者或保管者进行充分沟通,签订相关的收集协议,明确档案的所有权转移、使用限制等事项。

④登记入库:收集完成后,将档案带回单位,由专人对档案进行再次检查和核对。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范,详细登记档案的基本信息,包括档号、题名、责任者、形成日期、载体类型、数量、来源、存放位置等,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登记完成后,将档案移送至档案库房,按照预先制定的分类方案进行存放,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三、整理制度

1、分类原则:依据档案的历史时期、主题、载体等进行分类,保证分类科学合理。

2、编号编目: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号,编制详细的目录,包括档号、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等信息,方便查找利用。

3、整理要求:整理过程中要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历史原貌,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档案。

四、保管制度

1、保管环境:配备专门的档案库房,保持库房的温度、湿度适宜,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防护措施。

2、档案存放:根据档案分类和编号,有序存放档案,使用合适的装具,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3、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复。

五、利用制度

查阅制度

查阅申请:个人查阅红色档案,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填写《红色档案查阅申请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说明查阅目的、所需查阅档案的大致范围和预计查阅时长。

单位查阅应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查阅目的及查阅内容,并附上查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表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审批流程

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查阅申请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信息是否准确、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普通红色档案的查阅申请,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内前来查阅。

若查阅涉及机密、敏感或珍贵的红色档案,需提交至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领导小组由档案管理专家、历史学者、保密人员等组成,在收到申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查阅目的的合理性、查阅人的身份背景及保密资质、档案的安全风险等。审核通过后,查阅人需签订《红色档案查阅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查阅场所与规定

所有查阅工作均需在指定的档案查阅室内进行,查阅室配备监控设备,全程记录查阅过程。

查阅者进入查阅室前,需将个人物品(除必要的笔记本、笔等)存放在指定的储物柜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具有拍摄、扫描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查阅室。

查阅时,应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使用档案,轻拿轻放,严禁在档案上涂写、标记、折叠或损坏。如需摘录档案内容,应使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专用纸张。

复制与摘抄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对红色档案进行复制。如因研究、教学等特殊需要,必须提前在查阅申请表中注明复制需求及用途,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复制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操作,查阅者不得自行复制。

摘抄档案内容时,需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摘抄完毕后,摘抄件需经工作人员核对,确认与原件一致后,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归还与检查

查阅结束后,查阅者应立即归还所查阅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需当场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对档案数量、完整性、是否有损坏或丢失等情况。

如发现档案有损坏、丢失等异常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查阅流程,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按照《红色档案损坏丢失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查阅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六、附则

1、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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