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要求,现将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网报系统办理流程(企业操作端)第一步:在互联网搜索“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进入→第二步:注册或者登录(注册或者登录时必须使用法人账号)→第三步:选择对应行政区划(根据单位所属的残联主管部门选择)→第四步:通过直通部门找到“本级残联”→第五步:找到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第六步:根据系统点击“我要申报”,先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管理”,后办理“残疾人安置管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第七步:安置完成后点击“完成申报”,完成安置登记。
(二)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的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系统未能数据比对成功的用户需要提供,以下简称“未比对成功需提供”);
3.工资凭证(未比对成功需提供);
4.社保凭证(未比对成功需提供);
5.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
6.医保凭证(未比对成功需提供);
7.如存在关联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五、相关说明
(一)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四)劳务派遣机构开展异地劳务派遣业务,需先在业务开展地人社部门和残联部门进行备案再进行联网认证申报。
六、咨询电话
内容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